煤炭行業大動向!這些礦山將受到政策優惠!
12月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建立煤礦產能儲備制度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就建立煤礦產能儲備制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立煤礦產能儲備制度,將有效完善我國煤炭儲備體系。
《征求意見稿》提出,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礦產能儲備制度,有序核準建設一批產能儲備煤礦項目,形成一定規模的可調度煤炭產能儲備。到2030年,產能儲備制度更加健全,產能管理體系更加完善,力爭形成3億噸/年的可調度產能儲備,全國煤炭供應保障能力顯著增強,供給彈性和韌性持續提升。
數據顯示,2022年,我國原煤產量為45.6億噸,煤炭消費量41.6億噸。3億噸的目標約為2022年我國煤炭產量的6.6%,煤炭消費量的7.2%。2021年7月,國家發展改革委曾發布消息稱,要在全國形成相當于年煤炭消費量15%、約6億噸的煤炭儲備能力,其中政府可調度煤炭儲備不少于2億噸,另外4億噸是企業庫存,通過最低最高庫存制度進行調節。
怎樣選擇和建設產能儲備煤礦?《征求意見稿》提到,統籌結合山西、蒙西、蒙東、陜北、新疆五大煤炭供應保障基地建設,嚴格遴選標準,以大型現代化露天煤礦和安全保障程度高的井工煤礦為實施重點,在新建和在建煤礦項目中優選一批產能儲備煤礦,積極穩妥組織實施。
在建設工作規則方面,《征求意見稿》明確,產能儲備煤礦的設計產能由常規產能和儲備產能兩部分組成。常規產能是指非應急狀態下煤礦正常生產的產能,由企業根據市場情況自主組織生產,不納入國家統一調度范圍。儲備產能是指在常規產能基礎之上預留的規模適度、用于調峰的產能,應急狀態下按國家統一調度與常規產能同步釋放,實現煤礦“向上彈性生產”。
根據《征求意見稿》,申報建設儲備產能的煤礦應為國家核準權限的新建、在建煤礦項目,設計產能不低于300萬噸/年,煤礦儲備產能規模按占煤礦設計產能的比重,劃分為20%、25%、30%三檔。申報建設儲備產能煤礦所在礦區外運條件便利且運力配置充足,且為五大煤炭供應保障基地內的大型現代化露天煤礦或安全保障程度高的井工煤礦,煤炭產品主要用于保障發電供熱及民生用能需求。
同時,產能儲備煤礦實行觸發機制管理,在煤炭供需形勢總體平衡時,產能儲備煤礦投產后按照常規產能組織生產。當供需形勢由總體平衡轉向緊張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根據煤炭市場現貨價格是否超出合理區間等情況,視不同情形對儲備產能實施統一調度。
今年10月份,國務院印發《關于推動內蒙古高質量發展奮力書寫中國式現代化新篇章的意見》指出,有序釋放煤電油氣先進產能,加快推進煤炭儲備項目建設。優先支持內蒙古開展煤炭產能儲備,建立一定規模的煤炭調峰儲備產能。這為建立煤礦產能儲備制度作了鋪墊。
按照《征求意見稿》,產能儲備煤礦將獲得以下幾個方面的支持——
第一,給予產能置換政策優惠。對產能儲備煤礦,新建煤礦按設計產能20%、25%、30%建設儲備產能的,其新增產能(含常規產能和儲備產能)的60%、80%、100%免予實施產能置換。已審核確認產能置換方案的(包括在建煤礦),其產能置換指標總量的60%、80%、100%可另行使用,指標不再進行折算。
第二,優化調整礦區總體規劃及規劃環評要求。產能儲備煤礦要嚴格按照已批復礦區總體規劃及規劃環評辦理核準相關手續。當資源儲量、開采條件發生較大變化時,在符合服務年限要求的前提下,設計產能可在煤炭礦區總體規劃基礎上浮動1~3個設計級差,最大增幅原則上應低于規劃建設規模的30%,且不出現環環評〔2020〕63號文件規定的規劃重大調整情形。上述優化調整屬煤炭礦區總體規劃非重大調整情形,可編制局部調整方案報原規劃審批機關同意。
第三,實施煤炭新增產能指標單列。對產能儲備煤礦,儲備產能規模不占用國家煤炭發展規劃確定的所在省區新增產能指標。
業內人士表示,上述產能置換政策優惠對相關企業而言是利好消息。我國能源領域常以產能置換的方式淘汰落后產能,發展先進、高效產能。產能置換政策優惠,有助于產能儲備煤礦增產。
“富煤、貧油、少氣”的資源特點,決定了煤炭在我國一次能源結構中的主體地位。但煤炭總量豐富和區域短缺并存、產銷分離、生態環境制約等問題,都要求建立煤炭儲備體系,以合理的煤炭儲備,降低煤炭消費的不確定性,增強煤炭供給能力,確保國家能源安全。
2020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又提出完善能源安全儲備制度。2020年7月,國家發改委就提出“三改革、一協同”,即深化煤炭中長期合同、煤炭儲備制度、煤炭交易制度三項改革,協同保障重點區域煤炭供應。2021年4月,面對國內煤價飆升,國家發改委加急下發《關于做好2021年煤炭儲備能力建設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國安排形成1.2億噸以上的政府可調度煤炭儲備能力。
2022年5月,人民銀行增加1000億元支持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專項再貸款額度,專門用于支持煤炭開發使用和增強煤炭儲備能力。2023年發布的《2023年能源工作指導意見》再次強調,要穩妥推進煤炭儲備基地建設,提升政府可調度煤炭儲備能力。
此次《征求意見稿》發布后,預計對中短期供需預期影響有限,遠期煤炭行業的供給彈性將有所增強,未來動力煤價波動或將進一步降低。
當前,煤炭在能源保供中的“壓艙石”作用日益凸顯。建立健全煤礦產能儲備制度的考量,正如《征求意見稿》所提到的,推動煤炭產能保持合理裕度和足夠彈性,增強供給保障能力,更好發揮煤炭在能源供應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提供堅強支撐。